註冊主義: 專用期限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,延展應於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,得無限次延展。
註冊主義: 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,延展應於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,得無限次延展。
註冊主義: 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,延展應於屆滿前12個月內提出,得無限次延展。
註冊主義: 從核准註冊日起算7年,屆滿後每次可延展7年,延展應於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,得無限次延展。
註冊主義: 從核准註冊日起算10年, 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,延展應於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,得無限次延展 。
註冊主義: 從核准註冊日起算10年,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,延展應於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,得無限次延展 。
先使用主義: 從核准註冊日起算10年, 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,延展應於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,得無限次延展。
註冊主義: 從核准註冊日起算10年,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, 延展應於屆滿6個月內提出,得無限次延展。
先使用主義: 從核准註冊日起算10年,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, 延展應於屆滿6個月內提出,得無限次延展, 延展時需提交使用證據及連續使用宣誓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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